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之一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二)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四)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凭《死亡证》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的,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盖章)。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永久保存。
〔死亡注销特殊规定〕公民死亡,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死者家属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材料,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及时告知其直系亲属或其他近亲属。
〔死亡登记注销证件〕办理死亡登记时,应当登记死亡公民的有关情况,在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并缴销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由亲属出具丢失说明:单身独户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办理条件:社会自然人
办理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户口薄
3.身份证
4.结婚证
5.行政村、乡(镇)出具同意分户证明。辖区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关调查材料。辖区民警如果调查确实属于在原家庭住址上分开居住/单独起火做饭的,可以写出相关调查报告
6.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
办理流程:申请-初审-受理-审批
办理时限:37个工作日以内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址: